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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市场营销协会 (HANG ZHOU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 H.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市市场营销领域各界、各层次力量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 以提高杭州市整体市场营销工作水平和杭产品市场占有率为目的,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与市场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紧密联系全市市场营销的各种力量,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进入市场、加强营销的实际问题,为拓展杭产品市场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7号(3号楼东海创意中心6楼B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掌握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本市营销工作情况,为市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加强营销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二)研究推广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现代市场营销策略和方法,总结交流营销工作的典型经验,推动杭州市整体营销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三)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杭州市工商贸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努力探索工商贸携手共同拓展杭产品市场的形式和途径,针对企业需求,开展会展服务等活动。
(四)积极塑造“杭货”整体形象,逐步形成杭产品整体营销优势,帮助企业不断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
(五)为企业营销提供调研、策划、诊断、法律等咨询服务,并接受政府部门及企业委托,开展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工、商、贸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从事市场营销理论研究、教学、咨询、宣传的专家、学者;
(五)热心营销工作的各界人士;
(六)有关经济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愿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贡献大的会员可享受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以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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